近日,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了《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》,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。同时,2014年1月15日颁布的《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》(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)废止。
运动员等级称号共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、运动健将、一级运动员、二级运动员、三级运动员。
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应当为具有较高竞技水平的国际、国内重大体育赛事,并符合以下要求:
(一)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应当为奥运会、世锦赛、世界杯或同等水平的国际比赛;
(二)授予运动健将应当为国际比赛,全国运动会、全国冬季运动会、全国单项锦标赛、全国单项冠军赛或同等水平的比赛;
(三)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比赛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(以下简称省级)运动会,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;授予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运动会、全国冬季运动会、全国单项锦标赛、全国单项冠军赛或同等水平的比赛;
(四)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及武术项目二级运动员应当为省级运动会,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;授予其他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二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比赛;
(三)体育总局可以指定单位负责一定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,授予相应等级称号。
(一)公示:比赛结束后30日内,授予单位应当公布比赛秩序册、成绩册,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KB体育官方网站,公示期5个工作日;
比赛结束时间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,联赛、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,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;
(三)公布:授予单位应当在“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”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,包括运动员的姓名、性别、体育项目、等级称号、比赛成绩、比赛名称、比赛时间和地点等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
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,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设计、编号,在“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”公布,自行下载打印。
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授予等级称号,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予以撤销;情节严重的,列入限制、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: